- 三部曲:判決離婚 -

當雙方無法對離婚條件達成共識,或一方根本不肯離婚,就要上法院訴請離婚了。

民法規定可以裁判離婚的要件如下:
一、重婚
二、與人通姦
三、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
四、夫妻之一方虐待他方直系尊親屬,或受他方直系尊親屬之虐待,致不堪共同生活
五、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
六、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對方
七、有不治之惡疾
八、重大不治之精神病
九、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
十、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

只要符合其中一項,就可以請求法院判決離婚。
現在日漸增多的離婚理由是「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,難以維持婚姻」, 但是否成立,需由法院判斷,而且必須是自己不是過錯較多的一方。

例如,王先生打太太、趙太太外遇,造成婚姻失和,王先生、趙太太都是明顯造成婚姻破裂的主要可歸責者,所以他們都不能請求判決離婚,他們的配偶才可以。
如果夫妻兩人都有責任,法院會衡量責任程度,責任較輕的一方才能請求離婚。

離婚證人

  • 合法


    兩位「合法離婚證人」「親自到埸作證」,主動出示身份證核對,並代寫「離婚協議書」,也可到本公司來辦理,亦可到府辦理,或約在戶政事務所辦理、或任何當事人所約的公共場合,本處理小組會準時派二位離婚證人到現場,一切合法辦理。

  • 親自


    離婚證人,有確實的知曉夫妻雙方有離婚意願的二位成年的證人(親朋好友亦可當任證人),在合法的程序中,證人需要親自在。離婚協議書上簽名蓋章,最保障的做好是四人面對面一起簽名蓋章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