- 三部曲:判決離婚 -
當雙方無法對離婚條件達成共識,或一方根本不肯離婚,就要上法院訴請離婚了。
民法規定可以裁判離婚的要件如下:
一、重婚
二、與人通姦
三、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
四、夫妻之一方虐待他方直系尊親屬,或受他方直系尊親屬之虐待,致不堪共同生活
五、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
六、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對方
七、有不治之惡疾
八、重大不治之精神病
九、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
十、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
只要符合其中一項,就可以請求法院判決離婚。
現在日漸增多的離婚理由是「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,難以維持婚姻」, 但是否成立,需由法院判斷,而且必須是自己不是過錯較多的一方。
例如,王先生打太太、趙太太外遇,造成婚姻失和,王先生、趙太太都是明顯造成婚姻破裂的主要可歸責者,所以他們都不能請求判決離婚,他們的配偶才可以。
如果夫妻兩人都有責任,法院會衡量責任程度,責任較輕的一方才能請求離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