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據我國民法規定,離婚方式可分為「兩願離婚」(或稱協議離婚)與「裁判離婚」兩種,法定程序如下圖:
協議離婚 |
裁判離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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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人 |
當事人雙方或受委託人(具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)。 |
當事人之一方(雙方均不申請時可由利害關係人 申請) |
應檢附書表及證件 |
必須雙方同時到場申報,以登記日為離婚生效日期。攜帶離婚協議書、當事人之戶口名簿、國民身分證、印章、二個月內二吋相片三張 |
由當事人之一方到場辦理,攜帶法院判決及確定證明書、戶口名簿、國民身分證、印章、二個月內二吋相片三張。(並提供另一方之資料以便通報) |
備註 |
1.未成年人離婚,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(父母雙方)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