- 離婚協議書 - 子女監護權及探視權之約定 -
兩願離婚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扶養權,首重約定可約定歸男方、歸女方、或共同監護,無監護之一方有探視權,在不影響雙方及子女正常生活起居之情況下,離婚雙方之當事人可約定探視的時間及方法。探視權我國民法雖未特別之法條規定,但探視權是法律所賦予的權利,不但不能任意拒?對方探視。特殊情況之下,若對方有傷害子女之虞時,可在法律的規範下,由監護人陪同探視子女。子女之生活教育費,也可在離婚協議書上約定如何負擔,由一方負擔或共同負擔或經濟能力較強者之一方負擔多一點皆可,一切為子女最佳利益所想。 若協議不成,雙方都要爭取子女監護扶養權時,法院即會依據民法1055條、1055條之1及2相關規定,並派社工人員到雙方家中訪視,提出報告,審酌一切的情況,為子女最佳利益而決定將1055條之子女判給哪一方,尤其民法1055條之1規定:
民法1055條之1(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事由)『法院為前條裁判時,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,審酌一切情況,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,尤應注意下列事項:
(一)子女之年齡、性別、人數及健康情形。
(二)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。
(三)父母之年齡、職業、品行、健康情形、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。
(四)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。
(五)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』。